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并且已在网上申报、经过审查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缴交资料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
不收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8号令)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352号)
收费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
联系电话:
2538366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局领导核发→窗口办结
附:申报流程
(一)初次申报
登陆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站主页http://211.100.47.109/zywsmain/index.asp,进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1.申报单位登陆申报系统注册;
2.申报单位在线填写《申报表》并上传提交;
3.安全监管部门网上审查;
4.通过安全监管部门网上审查后,申报单位打印纸质《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安监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
5.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报单位上报的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二)变更申报
发生下列情况的,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申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申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报审查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